那么,作为临床医师,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不确定因素就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就GDM筛查问题作一概述。
关于筛查
早在2003年,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US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就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或者反对常规对所有的孕妇进行GDM的筛查。
2008年,该机构再次就该问题发表声明,指出目前仍然无法权衡在妊娠24周之前或之后对于妊娠糖尿病进行筛查的利与弊。筛查的弊端主要包括:
①短期内对于那些筛查阳性的孕妇可能带来焦虑;
②由于筛查本身存在较高的假阳性率而造成很多孕妇和医护人员不必要的麻烦;
③筛查阳性可能带来的过度治疗引发的低血糖亦可能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他们的建议是,除非有更加确切的证据,临床医师应该个体化的与每位孕妇协商筛查事宜,从而制定个体化的处置方案。
协商的内容应该包括筛查结果阳性的频率和不确定的临床意义及其可能的益处和害处。若协商的结果确定要筛查,通常进行两步法:先是50g葡萄糖1h糖负荷试验(glucose challenge test, GCT);若结果异常,再进行100g葡糖糖3小时的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血糖值超过正常即为GDM。
其推荐筛查的时间通常在孕24-28周进行,关于是否需要更早进行筛查,目前尚缺乏证据。美国妇产科学会和美国糖尿病学会则认为,满足所有低危因素的妇女可以不用进行筛查。
而国内2007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妊娠合并糖尿病临床诊断与治疗推荐指南(草案)》推荐,应对所有的24-28周妊娠妇女常规行50g葡糖糖负荷试验。同时,对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首次孕期检查时即行50g GCT。
由此可见,存在分歧的关键在于对于何种孕妇何时以何种方法进行筛查才符合最佳经济和效益原则,但目前尚无定论,仍需进一步大规模多中心的临床研究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