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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糖尿病的 诊断标准

作者: 来源:健客网 时间:2017-11-24 16:39:08

  2010年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妊娠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75g葡萄糖耐量试验血糖(mmol/L)

  空腹5.3

  服糖后1小时10

  服糖后2小时8.6

  服糖后3小时7.8

  注:2个以上时间点高于上述标准可确定诊断


诊断
 

  妊娠糖尿病的分级:

  (1)A1级:空腹血糖<5.8mmol/L,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

  (2)A2级:空腹血糖≥5.8mmol/L或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者,需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学术前沿:妊娠糖尿病新诊断标准-ADA2011

  高血糖与不良妊娠结局(hyperglycemiaandadversepregnancyoutcome,HAPO)是一项为期7年的国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对9个国家的25505例孕妇进行了妊娠24~32周血糖与妊娠结局的调查,证实血糖升高对母婴妊娠结局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随血糖升高呈连续性增加。即使血糖轻度升高而未达到以往认为的异常水平,其负面作用仍然存在。对轻度血糖升高的妊娠妇女进行干预,能够降低某些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HAPO研究结果引发了对妊娠糖尿病(gestationaldiabetesmellitus,GDM)诊断标准的思考。

  因此,美国糖尿病协会(AmericanDiabetesAssociation,ADA)于2011年修订了妊娠糖尿病的筛查和诊断标准:

  ⑴.在有糖尿病危险因素的个体中,产前首次就诊时按照糖尿病诊断标准来筛查未诊断的2型糖尿病;

  ⑵.对于未能确诊糖尿病的孕妇,可在妊娠24~28周采用75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glucosetolerancerest,OGTT)筛查妊娠糖尿病,诊断切点为:空腹血糖≥5.1mmol/L或1小时血糖≥10.0mmol/L或2小时血糖≥8.5mmol/L,满足任何一点血糖值即可诊断妊娠糖尿病;

  ⑶.妊娠糖尿病妇女在产后6~12周进行糖尿病筛查,以确定是否永久存在糖尿病;

  ⑷.有妊娠糖尿病病史的妇女应至少每3年进行糖尿病筛查,以确定是否发展为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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