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资讯的权威媒体,中国糖友的网上家园。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及时报 >> 国内新闻 >> 正文

违法广告泛滥 浙广告戴上紧箍咒

2007-10-25 09:19:52 来源: 诸暨日报  作者:   字号:[ ]

明明只是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却使用“能全面调节血糖,同时有调节血脂和血压的作用,非常有利于糖尿病的综合防治”、“适用由三高和糖尿病引起的四肢乏力、视物不清、手脚发麻、皮肤瘙痒等不适症状,三盒一疗程”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医疗用语。几个月前,市工商局查处的这起“雪源康”案件可以说代表了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易犯的一个通病。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局共查获虚假违法广告案件43起,办结34起,办结案值达204万元。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在当前广告市场中,有一些广告主在利益的驱动下,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广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而最近《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出台,则将为消费者撑起一把新的保护伞。据介绍,该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新规针对虚假广告出五招

据悉,对于虚假广告,由于现行《广告法》尚存在认不准、管不到、打不垮等几大漏洞,因此如何有效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一直困扰着各级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而最近出台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则对虚假广告使出了五大“撒手锏”。

第一招:虚假广告有了明确界定。《广告法》第四条只做出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原则性规定。鉴于此,《条例》非常明确,“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等,今后均可直接依《条例》认定为虚假广告,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

第二招:一旦认定,罚到你痛。针对以往“只认定,不处罚,或罚得少,罚不痛”的情况,《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第三招:广告主、广告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双罚制”。据悉,以往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只针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单位,并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此次《条例》毫不手软地推出了“双罚制”,即如果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决定,那么就要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招:广告费用推定、比照制度。发布广告不要钱?你不相信吧,但就是有少数广告主,通过和广告发布主体串通,向执法部门提供远远低于实际收取数的广告费用,有的甚至声称没有广告费用。《条例》来了招“狠”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广告费用。如果未公布或者备案的,那么可以参照同类媒介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

第五招:公告制度。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条例》还创造性地设定了公告制度,也就是说,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应当由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黄金时段免费刊播广告监督、审查及相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违法广告公告。

哪些广告成了监测重点?后面内容更精彩!

·社区精彩推荐·

Copyright @ 2007 《糖尿病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甲1号大象投资大厦6层 邮编:100013
联系热线:010-51099090-827
服务信箱:
京ICP备05034028号